关于规范货物原产地证书申报的通知
发布时间:2025年1月12日 打印本页

关于规范货物原产地证书申报的通知

各有关企业:

为进一步规范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的申报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原产地条例》及中国贸促会《关于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的规定(试行)》,即日起就一般原产地证的申报作如下要求:

1、一般原产地证第一栏出口商应填写出口商(出口货物发货人)的名称、详细地址和国家(地区),出口商名称应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一致,并不得填打英文缩写。

2、如果经过其他国家(地区),需要填写转口商的名称,正确的表述方式是在一般原产地证第一栏出口商的名称后面加VIA后,再接着填写转口商名称、地址和国家(地区)。

3、如果需要显示国内被代理的生产商信息,在第一栏填写使用“A  ON BEHALF OF B”形式,则作为一般原产地证申办人的A公司需提交其作为发货单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(以下简称“报关单”)预录入单及承诺提交的预录入数据真实的保函(加盖企业公章),贸促会经审核合格后可先行给申办人A公司签发原产地证,待该报关单正本(盖有海关验讫章)退回后,提交贸促会审核并留存复印件。(经核对,若发现报关单正本与预录入单内容有出入,企业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,我会将暂停其企业申办资格,并通报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中国贸促会。)

    4、企业已经签发的一般原产地证需改证重签的,需要提供书面申请并加盖公司公章,同时带回原产地证初次签发的正本原件方能改单。

望各企业积极配合,严格遵守货物原产地证书管理条例进行操作,避免无法出证的情况发生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金华市贸促会